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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第7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申請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學術機構、團體、教學醫院或從事職業醫學相關研究之機構或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或現任教育部認可之大專校院教授職業安全衛生、職業醫學課程之助理教授以上之教師三年以上。 (二)擔任主治醫師二年以上者。 (三)碩士以上學位,且從事職業傷病調查或研究工作三年以上之醫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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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