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 第15條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第15條
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補助;已補助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未確實執行經核定之實施計畫。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查核。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 有前項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按情節輕重,列為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14條
看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全文
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