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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第6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職業災害勞工重建宣導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本法認可之職能復健專業機構及醫療機構、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或經依法認可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社會福利機構及醫療機構。 二、計畫主持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能復健、職業重建或職業醫學相關教學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從事職能復健、職業重建或職業醫學實務經驗五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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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