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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第5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申請職業災害預防宣導之受補助單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依法設立之勞工團體、雇主團體或職業災害勞工團體等相關團體。 二、計畫主持人具從事職業安全衛生宣導實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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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