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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第9條

受補助單位提出之申請,每一計畫主持人,每年以申請一個計畫為限。 前項具有延續性之申請案,應於首年提出總計畫目標、分年工作計畫目標、各年度執行期間、工作項目及經費概算,並分年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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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