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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111.03.31訂定) 第14條

受補助單位於實施計畫完成後三十日內,或每年十二月五日前,將實施成果、補助經費運用概況及其他相關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經審查認定受補助單位確依實施計畫執行後,予以核銷,有賸餘款或因故未能執行之補助經費,應予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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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