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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第16條

定檢組每六個月舉行會報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報,應將工作情形及各 漁業主管機關核准建造之定型漁船與有關資料分送有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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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