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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第7條

稱經常檢查者,謂核准建造之定型漁船在建造過程與建造完成之檢查及定 期之例行檢查。 稱不定期檢查者,謂選樣抽查及專案輸入漁船之檢查。 第一項之檢查授權各該港務局派員擔任之。 第二項之檢查由定檢組會議或組長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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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