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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第19條

凡新建或輸入之定型漁船其定型部分經檢查持有船舶檢查證書者,即應由 船舶管理單位納入編組。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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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