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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定型漁船檢查辦法 第6條

定檢組檢查範圍如左: 一、經核准建造之定型漁船,在建造中或完成時,定型規格設備檢查。 二、經核准在國外建造定型漁船及輸入之漁船駛抵港籍地後之定型規格設 備檢查。 三、所有定型漁船之經常檢查或不定期檢查。 四、其他有關定型漁船之檢查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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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