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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74.07.27訂定)
› 第10條
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74.07.27訂定) 第10條
救難漁船施救之費用、減少作業之損失,人員傷亡之醫卹費用及漁船損壞 之修繕費用,遇難漁船船主應按救難漁船施救損失補償標準予以補償。 遇難漁船船主無力支付前項補償費用時,救難漁船船主得申請漁船海難救 助基金補助;其最高金額為補償費之半數。但遇難漁船沈沒者,救難漁船 船主得申請全額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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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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