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74.07.27訂定) › 第8條

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74.07.27訂定) 第8條

海上作業漁船為支援救難工作,應依規定裝設無線電信設備,並依照海難 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之規定按時收聽,如接獲呼救訊息,應全速前往 救援,並即轉報搜救協調中心處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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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