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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74.07.27訂定) 第12條

漁業主管機關對於漁船海難救護互助,應負責協調及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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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