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74.07.27訂定) › 第6條

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74.07.27訂定) 第6條

漁會發動漁船互助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協調泊於港內之漁船前往救助。 二、協調臺灣地區漁業廣播電台、漁業通訊電台,呼叫在遇難漁船附近作 業之漁船前往救助。 三、將救援措施通知遇難漁船及搜救協調中心。 港內漁船出港前往救助時,漁會應發給證明,並協調當地主管檢查單位以 最迅速程序施檢後出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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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