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74.07.27訂定) › 第2條

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74.07.27訂定) 第2條

漁船遭遇海難,除應依其他法令及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之規定辦 理外,並得依本辦法發動漁船互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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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