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74.07.27訂定) › 第3條

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74.07.27訂定) 第3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漁船:係指經營漁業之船舶、舢舨、漁筏及漁業巡護船、漁業試驗船 、漁業訓練船。 二、海難:係指漁船故障、沈沒、碰撞、擱淺、失火、爆炸、洩漏、遭劫 或其他非常事故。 三、互助:係指漁船對遇難漁民或漁船之救助。 四、漁業通訊電台:係指專供漁業通訊使用之漁業電台、漁業專用電台及 漁業通訊電台。 五、無線電信:係指利用無線電報、單邊帶無線電話 (SSB)、無線對講機 (DSB) 等設備通訊。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74.07.27訂定)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