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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74.07.27訂定) 第7條

漁業通訊電台為支援救難工作,應全天候守聽,如接獲呼救,應即轉報搜 救協調中心處理,並通知當地漁業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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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