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74.07.27訂定) › 第4條

臺灣地區漁船海難救護互助辦法(74.07.27訂定) 第4條

漁船遭遇海難呼救作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海難救護機構組織及作業辦法規定,以無線電信呼救或非電信呼 救方式求救。 二、以無線電信向漁業通訊電台求救。 三、發射海難信號彈求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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