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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 第57條

本條例第四十二條所稱戶籍地,指當事人之戶籍所在地;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所稱設籍地區,指設有戶籍之臺灣地區或大陸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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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