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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14條

用人單位應為前條第二項所進用之人員,於進用期間依法辦理參加勞工保 險及全民健康保險;其不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加保資格規定者,用人單位應 為其投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 前項保險之保險費,由中央政府支應。 依前條第二項規定進用之人員,於用人單位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前,已依勞 工保險條例辦理被裁減資遣而自願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或已依職業災害 勞工保護法於職業災害醫療期間退保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者,於進用期間或 期滿後,仍得以裁減資遣或職業災害勞工身分,繼續參加勞工保險至符合 請領老年給付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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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