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 第21條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21條

辦理安置災區災民所需之土地,合於取代環境影響說明書之環境保育對策 ,於一定規模以下,經土地使用、地質、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及水利 等機關會勘認定安全無虞者,有關土地變更、開發事項,不受區域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其他相關法 規規定之限制;其環境保育對策、一定規模、安全無虞之認定原則、不受 有關法規限制之範圍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 之。 前項土地為公有或公營事業機構所有者,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公營事業機 構得無償提供土地使用權,供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房屋安置 災民;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無償移轉房屋所有權予災民者,免 徵契稅。該無償移轉之房屋,免徵災民之綜合所得稅。
AI 白話解釋
← 第20條看 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全文第2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