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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7條

災區居民自用住宅經政府認定因颱風毀損致不堪使用,由原貸款金融機構 承受該房屋或土地者,內政部得於原貸款剩餘年限,就承受原貸款餘額, 最高以年利率百分之二予以利息補貼。但土地未滅失者,由政府負擔其貸 款餘額,並取得其抵押權。 前項利息補貼之範圍、方式、程序、自用住宅不堪使用之認定及其他應遵 行事項之辦法,由內政部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金融機構承受、處置第一項房屋或土地,不受銀行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 六條及保險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二規定之限制。 金融機構對受災居民於災害前已辦理之各項借款及信用卡,其本金及應繳 款項之償還期限得予展延,展延期間之利息,應免予計收,並由政府予以 補貼。其補貼範圍、展延期間、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行 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前項本金償還期限展延致其放款期限超過三十年者,不受銀行法第三十八 條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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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