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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23條

各級政府機關執行災區交通及其他公共工程之重建或輸電線路之重建、興 建、保護工程,得於河川區域內施設跨河之便橋、便道,或改建、修復、 拆除既有跨、穿越水道、水利設施底部建築物或疏導河道,得簡化水利法 規有關河川區域使用之行政程序。 前項簡化程序、審查原則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會商交通部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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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