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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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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 第22條
各級政府執行因颱風致水利設施毀損之改建或修護,得逕行變更其水道治 理計畫線、堤防預定線,並設置相關設施,不受水利法
第八十二條
規定之 限制。 各級政府得依前項設施之範圍,修正公告河川區域,並得就河川區域外洪 氾可能所及之範圍,劃定公告洪氾區,限制或禁止洪氾區內土地之使用; 其限制或禁止事項、管制程度、拆除或剷除違反限制或禁止事項之設施與 其補償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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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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