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 第10條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五款所稱具有我國國籍之證明文件,指下列各款文件之一: 一、戶籍資料。 二、國民身分證。 三、護照。 四、國籍證明書。 五、華僑登記證。 六、華僑身分證明書。但不包括檢附華裔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者。 七、父母一方具有我國國籍證明及本人出生證明。 八、歸化國籍許可證書。 九、其他經內政部認定之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 第9條看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1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