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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12條

依本條例申請獲發華僑身分證明書者,再申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時,得免附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之證明文件。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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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