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 第20條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20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華僑身分證明書核發或僑居身分加簽事項,得經由連線內政部及外交部電腦系統取得申請人下列資料: 一、內政部之國籍變更資料。 二、內政部之戶籍資料。 三、內政部移民署之入出國資料。 四、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之護照資料。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