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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13條

依本條例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護照加簽僑居身分,在國內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認定並出具核准函後,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辦理;在國外應向駐外館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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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