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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僑身分證明條例施行細則 第14條

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有效護照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敘明理由,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或其分支機構或駐外館處,辦理註銷僑居身分加簽。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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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