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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 第12條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第12條
申請人取得籌設同意書後,應按指定之地點與期間籌設完成,依法辦妥 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並檢具該登記證明文件,於取得 地面站執照後六個月內,向交通部申請核發地面站經營特許執照。 業經交通部核准設置地面站專供本身中繼電視節目信號使用者,欲申請 前項經營特許時,應檢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地面站執照影本 ,依本規則
第七條
向交通部申請籌設同意,經核可並發給籌設同意書後 之六個月內,向交通部申請經營特許執照。 逾前二項期限申請者,交通部得不予特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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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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