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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第5條

地面站經營者,以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董事長及半數以 上之董事、監察人應具有中華民國國籍,並應符合電信法第十二條第三項 後段有關外國人持有股份總數之限制。 前項公司之實收最低資本額為新臺幣一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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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