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 第6條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第6條

地面站經營者經營中繼節目信號,以接用經交通部核准之轉頻器為限;所 接受委託之廣播電視節目業者,應經行政院新聞局許可。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