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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第8條

第 二 章 經營特許
前條第二款事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營業項目。 二、營業區域。 三、通訊型態。 四、電信設備概況: (一) 系統架構、器材名稱及數量。 (二) 工作頻段、頻寬及最大發射功率。 (三) 系統建設時程及地面站設置地點。 (四) 每一轉頻器預計傳送節目之數量。 (五) 系統建設預估之費用。 五、財務結構: (一) 已成立之公司,提出最近三年之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 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 (二) 籌設中之公司,提出發起人名冊、公司章程草案、資本總額及實收 資本額。 (三) 預估未來五年之資金來源及資金運用計畫。 (四) 預估未來五年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 六、技術能力及發展計畫: (一) 經理人之電信專業知識及工作經驗。 (二) 專業技術人員之配置。 (三) 工程設計及維運說明。 (四) 人才培訓計畫。 (五) 研究計畫。 (六) 五年與十年業務推展計畫及預定目標。 七、收費標準及計算方式。 八、人事組織:公司章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名冊及持有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之股東名簿。 九、預定開始經營日期。 十、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應具備之文件不全或其記載內容不完備者,交通部應通知補正,逾期 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完備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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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營特許」的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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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