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 第18條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第18條

地面站經營者暫停或終止全部或一部之營業時,應於預定暫停或終止日前 六個月報請交通部核准,並應即通知使用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7條看 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全文第1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