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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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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第16條
地面站之對通轉頻器及機器設備、天線、位置、頻率及發射功率等變更, 應向交通部申請核准,於完成變更後,經電信總局審驗合格後方可使用。 其地面站經營特許執照及地面站執照仍以原核定之有效期限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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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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