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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節目中繼業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籌設同意書、架設許可證、地面站執照或經營特許執照不得轉讓、出租。 如有遺失、損毀,或前條以外之登記項目變更時,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 電信總局申請換發或補發證照。 前項補發、換發之證照,其有效期限與原證照同。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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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