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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陞遷辦法 第33條

本辦法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件一,自一百十年五月六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九日修正發布之第五條附件一自一百十三年七月十九日施行、第二十三條自一百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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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