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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3條

移民署應每年對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業務檢查;其檢查方式,得視需要以抽查方式為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業務檢查項目包括服務項目、財務處理、收費項目、收費金額、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之書面契約及其他必要事項。 第一項業務檢查,得會同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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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