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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4條

移民署應每年對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辦理服務品質評鑑,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應配合辦理,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前項評鑑項目包括下列事項: 一、行政管理。 二、專業能力。 三、服務品質。 四、公益及創新。 五、其他相關法規規定之必要事項。 第一項評鑑以實地評鑑方式為之,並得會同專家學者、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為之。 第一項評鑑成績分為優、甲、乙、丙及丁五等,其辦理方式、評鑑項目、內容、基準、計分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移民署訂定評鑑實施計畫,於實施評鑑十二個月前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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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