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20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0條

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得於其架設或設置之網站或社群通訊軟體等官方網頁,及於經許可服務地點設立之招牌或看板,揭露法人全名及許可證號等資訊。 前項揭露資訊之方式,不得有任何招攬或引誘商業交易之文字、圖片、影音資訊或行為。
AI 白話解釋
← 第19條看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21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