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6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6條

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並以一個月為限。 前項審查結果,應以副本通知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設立許可之主管機關。
AI 白話解釋
← 第5條看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