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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3條

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公告之: 一、服務品質評鑑結果。 二、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六十條規定受罰鍰處分。 三、許可之廢止或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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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