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7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7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申請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經許可者,移民署應發給許可證。 前項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得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九十日內,檢附第四條第一項所定文件,重新提出申請。
AI 白話解釋
← 第6條看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全文第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