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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17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17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受託辦理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時,應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書面契約。 前項書面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並以受媒合當事人居住國之官方語言及中文雙語作成: 一、服務項目。 二、收費項目及金額。 三、收費及退費方式。 四、違約之損害賠償事宜。 五、其他經移民署規定之事項。 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訂定後,另立名目,增加額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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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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