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 第4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4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應檢附下列文件一式二份,向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服務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服務項目及流程。 (二)收入來源及支出預算。 (三)收費項目及金額。 (四)服務地點。 (五)工作人員名冊及薪資。 (六)預定與受媒合當事人簽訂之書面契約。 (七)其他與推動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有關之內容。 三、法人登記證明文件、董(理)事、監事名冊等影本。財團法人並應檢附載明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之捐助章程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其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服務之核准函影本;非營利社團法人並應檢附章程,章程所載之宗旨或工作項目有變更者,應一併檢附主管機關同意該變更事項之核備函影本。 移民署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繳交前項第三款文件之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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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