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審判法 › 第156條

軍事審判法 第156條

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 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不得審判。但宣示判決不在此限。
AI 白話解釋
← 第155條看 軍事審判法 全文第15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