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審判法 › 第163條

軍事審判法 第163條

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軍事審判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 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軍事審判官有更易者,毋庸更新其程序。
AI 白話解釋
← 第162條看 軍事審判法 全文第16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