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軍事審判法 › 第168條

軍事審判法 第168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被告就他罪受重刑之判決,已經確定,因其於執行之刑無重大關係,認為本罪毋庸科刑者。
AI 白話解釋
← 第167條看 軍事審判法 全文第16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