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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第160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 一、軍事檢察官。 二、被告。 三、辯護人。 已辯論者,得再為辯論,審判長亦得命再行辯論。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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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