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軍事審判法
› 第178條
軍事審判法 第178條
第 二 編 初審 › 第 三 章 審判
羈押之被告,經諭知無罪、免訴、免刑、緩刑、罰金或易以訓誡或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三款、第四款不受理之判決者,視為撤銷羈押。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如不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而有必要情形者,並得繼續羈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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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的其他條文
第151條
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就庭員中指定軍事審判官一員為受命審判官,於審判期日前訊問…
第152條
軍事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任何干涉。
第153條
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告,並通知軍事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審判期日,應傳喚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予陳述…
第154條
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軍事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第155條
審判期日,應由軍事審判官、軍事檢察官及書記官出庭。
第156條
審判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不到庭者,不得審判。第七十四條第一項所定之案件,無辯護人到庭者…
第157條
審判長依第一百零一條訊問被告後,軍事檢察官應陳述起訴之要旨。
第158條
軍事檢察官陳述起訴要旨後,審判長應就被訴事實訊問被告。
第159條
訊問被告後,審判長應調查證據。
第160條
調查證據完畢後,應命依下列次序就事實及法律辯論之︰一、軍事檢察官。二、被告。三、辯護人。已辯…
第161條
審判長於宣示辯論終結前,最後應詢問被告有無陳述。
第162條
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軍事法院得命再開辯論。
第163條
審判期日,應由參與之軍事審判官始終出庭,如有更易者,應更新審判程序。參與審判期日前準備程序之…
第164條
審判非一次期日所能終結者,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次日連續開庭;如下次開庭因事故間隔至十五日以上…
第165條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第166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軍事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前項變更,未告知當事人並予適…
第167條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第168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一、曾經判決確定者。二、時效已完成者。三、曾經大赦者…
第169條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
第170條
前條第六款因無審判權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應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檢察署。
第171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軍事法院。
第172條
戰時犯叛亂罪,其以軍隊、艦船、飛機交付敵人,經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起訴者,為公示送達…
第173條
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第174條
裁判書應分別記載裁判之主文及理由;有罪之判決書並應記載事實。
第175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主文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一、所諭知之主刑、從刑或刑之免除。二、諭知六…
第176條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二…
第177條
判決得為上訴者,其上訴期間,提出上訴之軍事法院及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179條
刑事訴訟法關於審判之規定,與本章不相牴觸者,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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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 軍事審判法 全文
第179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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